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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
2. 以例題引導主體課文,並附上經典考古題及相關擬答,讀書與練習一本書搞定!
3. 運用白話的語言連結枯燥的理論與實務運作,讓考生不僅是單調地背誦,而能更靈活地面對新興考題。
作者介紹
香香
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生,律師高考及格。
對於政府權力間的互動有興趣,因此接觸立法程序與技術這門科目,希望能讓台灣的立法有所提升,目前正在緩慢地努力讓自己從學校畢業。
目錄
Chapter 1 立法程序概論 ‧1-1
Section 1 立法程序之內涵 ‧1-4
壹、意義 ‧1-4
貳、重要性 ‧1-5
參、功能 ‧1-5
Section 2 立法程序之法源 ‧1-6
壹、憲法本文 ‧1-6
貳、憲法增修條文 ‧1-7
參、法律 ‧1-9
肆、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‧1-10
伍、議事程序 ‧1-16
陸、議事實務手冊或議學權威著作 ‧1-16
柒、先例與習慣 ‧1-17
Chapter 2 立法機關之概念 ‧2-1
Section 1 立法機關之內涵 ‧2-5
壹、立法機關之意義 ‧2-5
貳、一院制與兩院制 ‧2-6
參、立法機關之功能 ‧2-8
Section 2 立法機關之成員 ‧2-10
壹、立法委員 ‧2-10
貳、立法幕僚支援系統 ‧2-22
Section 3 立法機關之組織 ‧2-26
壹、院會 ‧2-26
貳、立法院院長及副院長 ‧2-27
參、委員會 ‧2-28
肆、國會黨團 ‧2-39
Chapter 3 立法機關之議事運作及會期安排 ‧3-1
Section 1 立法機關之自律權 ‧3-5
壹、國會自律權之意義 ‧3-5
貳、國會自律權之具體內容 ‧3-8
Section 2 議事運作基本原則 ‧3-14
壹、足法定人數原則 ‧3-14
貳、多數決原則 ‧3-15
參、一時議一事原則 ‧3-17
肆、一事不再議原則 ‧3-17
伍、討論及表決公開原則 ‧3-18
陸、議事資訊公開原則 ‧3-21
柒、會期不連續原則 ‧3-23
Section 3 會期與會議 ‧3-25
壹、會期之概念 ‧3-25
貳、議事日程之安排與變更 ‧3-28
Section 4 表決 ‧3-31
壹、表決之意義 ‧3-31
貳、表決之方法 ‧3-31
參、表決之程序 ‧3-32
肆、決議之拘束力 ‧3-33
Section 5 復議 ‧3-35
壹、復議之意義 ‧3-35
貳、復議案提出之程序 ‧3-35
參、復議之效力 ‧3-36
Chapter 4 立法機關之職權(一):法制的建立、修改與審查 ‧4-1
Section 1 立法權 ‧4-6
壹、立法提案 ‧4-6
貳、程序委員會審查 ‧4-11
參、一讀會 ‧4-11
肆、常設委員會審查 ‧4-12
伍、黨團協商 ‧4-15
陸、二讀會 ‧4-21
柒、三讀會 ‧4-24
捌、議案之撤回、表決、復議與覆議 ‧4-28
玖、公布法律 ‧4-29
Section 2 預算案之審查權 ‧4-32
壹、預算案之概念 ‧4-32
貳、預算案之程序 ‧4-33
參、預算案程序之限制與爭議 ‧4-36
Section 3 行政命令之監督權 ‧4-42
壹、行政命令之概念 ‧4-42
貳、法規命令之概念 ‧4-43
參、行政規則之概念 ‧4-47
肆、職權命令之概念 ‧4-51
伍、行政命令之審查 ‧4-54
Section 4 緊急命令之追認權 ‧4-60
壹、緊急命令之意義 ‧4-60
貳、相關規範 ‧4-60
參、緊急命令之發布及追認程序 ‧4-61
肆、緊急命令之限制 ‧4-63
Section 5 憲法修正案之提出權 ‧4-64
壹、意義 ‧4-64
貳、程序 ‧4-64
參、限制 ‧4-67
Section 6 領土變更案之提出權 ‧4-68
壹、領土之概念 ‧4-68
貳、程序 ‧4-68
Chapter 5 立法機關之職權(二):立法資訊之取得與確認 ‧5-1
Section 1 質詢權及邀請備詢權 ‧5-6
壹、質詢權 ‧5-6
貳、邀請備詢權 ‧5-10
Section 2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權 ‧5-15
壹、意義 ‧5-15
貳、聽取之程序 ‧5-15
Section 3 人事之同意權 ‧5-19
壹、人事同意權之意義 ‧5-19
貳、行使人事同意權之程序 ‧5-20
Section 4 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權 ‧5-22
壹、立法聽證模式 ‧5-22
貳、我國採取之公聽會模式 ‧5-23
參、公聽會之舉行程序 ‧5-24
肆、公聽會制度及其缺失 ‧5-25
Section 5 請願文書之審查權 ‧5-28
壹、請願之概念 ‧5-28
貳、行使之程序 ‧5-30
Section 6 國會調查權與文件調閱權 ‧5-34
壹、國會調查權與文件調閱權之概念 ‧5-34
貳、行使之限制 ‧5-37
參、文件調閱權行使之程序 ‧5-40
Chapter 6 立法機關之職權(二):行政與立法的相互制衡 ‧6-1
Section 1 覆議案之議決權 ‧6-5
壹、覆議之概念 ‧6-5
貳、覆議案之程序 ‧6-8
參、可否部分覆議之爭議 ‧6-10
Section 2 不信任案之提出權 ‧6-12
壹、不信任案之意義 ‧6-12
貳、不信任案處理之程序 ‧6-12
參、法律案與不信任案程序之不同 ‧6-15
Section 3 彈劾案之提出權 ‧6-17
壹、彈劾案之意義 ‧6-17
貳、彈劾案之處理程序 ‧6-17
Section 4 罷免案之提出權 ‧6-19
壹、罷免案之意義 ‧6-19
貳、提出之程序 ‧6-19
Section 5 議決國家其他重要事項權 ‧6-21
壹、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意義 ‧6-21
貳、議決之程序 ‧6-23
Chapter 7 地方立法之程序與制度 ‧7-1
Section 1 中央立法權與地方立法權之區分 ‧7-6
壹、地方自治之內涵 ‧7-6
貳、中央與地方之立法權劃分 ‧7-8
Section 2 地方制度法之地方立法體系 ‧7-17
壹、地方議會之立法權 ‧7-17
貳、地方政府之立法權 ‧7-26
參、地方自治法規之法律效力 ‧7-29
Section 3 地方自治法規之訂定程序 ‧7-33
壹、自治條例之訂定 ‧7-33
貳、自律規則之訂定程序 ‧7-40
參、自治規則之訂定程序 ‧7-41
肆、委辦規則之訂定 ‧7-42
Section 4 地方預算案之審議與決議 ‧7-43
壹、地方預算與決議 ‧7-43
貳、預算案之審議與處理 ‧7-44
參、預算案之覆議程序 ‧7-44
Section 5 其他地方制度法之問題 ‧7-48
壹、直轄市合併之法規整合 ‧7-48
貳、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法制轉換 ‧7-48
參、跨區域合作之方法與爭議解決 ‧7-49
【立法技術篇】
Chapter 8 立法技術與立法工作 ‧8-1
Section 1 立法技術概論 ‧8-5
壹、立法技術之概念 ‧8-5
貳、立法技術之功能及作用 ‧8-6
Section 2 立法工作之發動與進行 ‧8-18
壹、立法準備 ‧8-18
貳、立法起草之意義 ‧8-21
參、立法起草之步驟 ‧8-25
Section 3 法律之修正與廢止 ‧8-35
壹、法律之修正 ‧8-35
貳、法律之廢止 ‧8-39
Chapter 9 立法技術之基本原理 ‧9-1
Section 1 法秩序維持原則 ‧9-5
壹、遵守立法裁量界限原則 ‧9-5
貳、所管事項原則 ‧9-10
參、條約效力優先原則 ‧9-11
肆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‧9-15
伍、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‧9-17
Section 2 強制性原則 ‧9-21
Section 3 實效性原則 ‧9-22
Section 4 一般法律原則 ‧9-23
壹、平等原則 ‧9-23
貳、比例原則 ‧9-24
參、誠實信用原則 ‧9-26
肆、信賴保護原則 ‧9-26
伍、公益原則 ‧9-29
陸、法律保留原則 ‧9-30
Chapter 10 法條詞語之運用 ‧10-1
Section 1 法條詞語運用之原則 ‧10-5
壹、符合法令文之文章構造 ‧10-5
貳、辯析詞語之意義 ‧10-6
參、講究詞語之簡潔 ‧10-6
肆、力求詞語之明確 ‧10-7
伍、重視詞語之嚴謹 ‧10-7
陸、遵循統一用字用語之規定 ‧10-7
柒、審慎選擇句式 ‧10-13
捌、注意句子的銜接 ‧10-15
Section 2 法條之種類與其用語 ‧10-16
壹、嚴格法條與衡平法條 ‧10-16
貳、強行法條與任意法條 ‧10-19
參、完全法條與不完全法條 ‧10-21
Section 3 類似法規用語之區辨 ‧10-35
壹、撤銷、註銷、吊銷、吊扣 ‧10-35
貳、特許、許可、認可、核准 ‧10-36
參、核定、備查、核備 ‧10-36
肆、審查、審核、審議 ‧10-37
伍、委任、委託、委辦 ‧10-38
陸、公告、公布、發布、下達 ‧10-38
柒、賠償、補償 ‧10-39
捌、違法、不法、非法 ‧10-39
Chapter 11 法條體例之設計 ‧11-1
Section 1 法律之內部結構 ‧11-6
壹、法規標題 ‧11-6
貳、不同位階之法規定名 ‧11-7
參、法規目次之編排 ‧11-10
肆、法規內容之編排 ‧11-11
伍、條文之構造 ‧11-13
Section 2 法律之外部形式 ‧11-19
壹、總則 ‧11-19
貳、分則 ‧11-28
參、罰則 ‧11-32
肆、附則 ‧11-38
伍、法律授權公告之體例 ‧11-44
陸、機關組織法之體例 ‧11-45
Section 3 其他特殊之立法模式 ‧11-47
壹、日落立法 ‧11-47
貳、綜合立法 ‧11-48
參、實驗性立法 ‧11-49
肆、基本法立法 ‧11-49
序
本書的寫作脈絡與使用方式,是以例題的發問為根本,向外延伸並帶入主體課文,這種以問題為導向來讓讀者理解「為什麼這個問題在考試上重要,在實務運作上也重要」的方法,應該可以讓讀者更有意識地讀書,並且有更高的回饋感,知道自己已經會回答多少考古題,並因為非以死板僵硬的「擬答」為主體,因此能使讀者更靈活地面對新興的考題,而這種應變能力也往往是考場上決勝的關鍵。
正因為前述所說的編排方法,因此本書仍會具有一定的份量,但因為是例題引導課文進展的關係,閱讀理解上應該不會有太大的負擔,反而可以省下許多時間;且搭配考古題理解,在讀書的同時其實就是在解題,也可以減少自我練習的時間。因此本書適合閱讀的對象,除了有充足準備時間(四至六個月)的考生外,距離兩個月左右的考生,應該是有閱讀完一遍,並複習一至兩遍的餘韻,因此對時間只剩兩個月左右的考生也相當適合。
關於本書閱讀的順序,如果在時間充裕的情況下,因為已經順過編排的邏輯,故從頭讀到尾也沒有問題;但如果在時間不充分的情況下,建議是從立法程序的章節優先閱讀起,因為這是考試的重點,也是現行制度運作中的重要骨幹,然後準備熟練後再閱讀立法技術篇;此外,過於技術與細節的部分,也可以暫時略而不究,先把自己的體系建立出來才是正辦。
最後,本書得以出版,感謝朋友給的寫作建議、女友的協助、包容與支持,以及老師的容忍。也要非常感謝學稔團隊的幫助,感謝曉玉前主編的邀稿與提醒,感謝旼甄辛苦的校稿及提醒本書缺漏部分,感謝柔彣主編給的建議與討論,使本書得以更加完整的呈現給同學。
香香 2019年10月於台中
詳細資料
- ISBN:9789865407322
- 叢書系列:
- 規格:平裝 / 464頁 / 17 x 23 x 2.32 cm / 普通級 / 單色印刷 / 初版
- 出版地:台灣
- 本書分類:> > >
內容連載
導讀
本章屬於基本概念的建立,讀者可以快速瀏覽過即可,並不具備什麼嚴格意義上的考點。應予注意者,乃讀者應該對於法源中的「憲法本文」、「憲法增修條文」與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」特別多加留意,能夠在此就記住該條文、解釋和立法程序之關聯性。當然,本書之後也會於各章提及相關之條文與解釋。
Section 1 立法程序之內涵
壹、意義
所謂立法程序,通常採狹義的立法程序,專指法案之制定程序而言,因立法活動之重心乃制定法律之過程,包括提案、委員會審查、黨團協商、院會三讀、復議、覆議,以及行政命令之監督等。相反地,其他議案則較為次要,故通常不稱為立法程序。然而,本書在此仍會提及與立法相關之其他國會議員職權,因為其他職權仍或直接或間接與立法職權有關,而有一併介紹之必要。
貳、重要性
立法程序之重要性,大致有三:
一、達成民主政治,合法化國家政策
二、提供程序正義,使資源分配公平合理
三、體系化立法過程,使立法程序更有架構
參、功能
基於前述之重要性,能夠將立法程序的優點,或者說功能,整理成五點:
一、提供穩定性與可預測性
規範運作的規則與要件,可提供穩定性與可預測性。
二、合法化立法決策
合法化立法決策,使國家之決策滿足民主原則要求。
三、權責區分
區分政府權責、澄清組織目標及決策與事權的範圍,使權責相符。
四、議事和諧
提供規則使議事更和諧有效率,也能減少議員與議員間、議員與行政機關間的議事衝突。
五、保障少數
藉由多數決且應保障少數權利的原則,可以更加保障少數派權利及意見。
曹操,字孟德,沛國譙縣(今安徽亳州)人,出生於一個顯赫的官宦家庭。曹操的祖父曹騰,是東漢末年官宦集團中的一員。父親曹嵩,是曹騰的養子,於是改姓曹。年輕時期的曹操就非常機智,有隨機權衡應變的能力。二十歲的時候,曹操擔任了洛陽城的一個小官。在任期間,他不懼權貴,得到了百姓的交口稱讚。公元184年,黃巾起義爆發,曹操在對抗黃巾軍的戰鬥中嶄露頭角,後被封為西園八校尉之一。 公元189年,董卓帶兵進入洛陽,廢少帝,立獻帝劉協,後又殺太后及少帝,自稱太師,專擅朝政。曹操看不慣董卓的驕橫跋扈,於是逃出了洛陽。到陳留後,號召天下英雄共同討伐董卓。公元190年正月,袁術等人共推渤海太守袁紹為盟主,曹操任代理奮武將軍,參加討董聯軍。2月,被聯軍擊敗的董卓脅迫獻帝遷都長安,自己則焚毀宮室,劫掠人民,致使洛陽方圓二百里荒蕪凋敝無復人煙。而關東聯軍懼怕董卓精銳的涼州軍的戰力,無人敢向關西推進,全都屯兵酸棗(今河南延津北)一帶。曹操認為董卓倒行逆施,使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,應乘機與之決戰,於是獨自引軍西進,結果遭遇與董卓大將徐榮交鋒,因雙方兵力懸殊,曹操大敗,士卒死傷大半,自己也被流矢所傷,幸好得到堂弟的救護。 回到酸棗,曹操建議諸軍各據要地,再分別向武關(今陝西丹鳳東南)進軍,圍困董卓,關東諸將並不合作。他們名為討董卓,實際各自心懷鬼胎,意在伺機發展自己的勢力。不久,聯軍之間發生摩擦,相互火拚。聯合軍至此解散。曹操單獨去了揚州,在那裡招兵買馬,養精蓄銳。公元193年,青州黃巾軍大獲發展,連破兗州郡縣,曹操在眾人推舉下出任兗州牧,領兵對抗黃巾軍。曹操「設奇伏,晝夜會戰」,終於將黃巾軍擊敗。曹操將黃巾軍的精銳力量收為己用,組成軍隊,號青州兵,實力大增。 獻帝劉協自被董卓劫至長安後,一直處於顛沛流離之中。公元195年,獻帝終於回到洛陽。洛陽經董卓之亂,已是一片廢墟。百官沒有地方居住,連糧食也不充裕。這時,駐兵在許城(今河南許昌)的曹操接受了謀士毛玠「挾天子以令諸侯」的建議,親自到洛陽朝見獻帝。公元196年,漢帝遷都許城,從那時起,許城成了東漢的臨時首都,改名為許都。從此,曹操取得了「挾天子以令諸侯」的政治優勢。
文章來源取自於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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